校园VPN | 访客系统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收费项目公示

    发布日期:2021-10-19 作者:admin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收费项目公示表

    收费主体: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收费范围:在校生

    征收方式:①我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学生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银行等方式缴费;缴费人通过以上方式直接向市财政局缴费,经市财政局指定后,我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②我校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小条缴费模板上传学生缴费账单,学生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银行等方式缴费,缴费人通过以上方式直接向市财政局缴费,缴费完成,批量生成电子票据。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1

    成人专科夜大

    1100生/学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冀价行费字(1999)12号


    2

    高等职业学费

    50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冀价行费字(1999)12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冀价高(2008)38号


    3

    公寓住宿费2号楼(8人间)

    6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冀价行费字(2005)67号


    4

    公寓住宿费5号楼(8人间)

    6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冀价行费字(2008)44号


    5

    公寓住宿费1号楼(6人间)

    8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冀价行费字(2005)67号


    6

    公寓住宿费4号楼(8人间)

    6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冀价行费字(2008)5号冀价行费(2010)3号


    7

    公寓楼24号(4人间)

    12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16)159号


    8

    公寓楼25号(4人间)

    12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16)159号


    9

    皇寺1号学生公寓(8人间)

    6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16)159号


    10

    皇寺2号学生公寓(8人间)

    6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16)159号


    11

    皇寺3号学生公寓(8人间)

    6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16)159号


    12

    皇寺4号学生公寓(8人间)

    600人/年

    每生每年

    在籍在校学生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16)159号


    减免规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资助冀教财【2016】35号


    备注: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学生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公助二级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学历文凭试点院校。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段退费)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段以上(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以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

    四、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属于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按注册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按学年计算,从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学生在校时间在一个月内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九十:在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在校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短期培训的,从开课之日起,时间不足三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不予退费。

    六、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或当期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各类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八、对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九、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对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复学后按第九条规定

    办理: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十一、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中止在原院校学习者,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十二、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十三、居住在社会力量建设的学生公寓的学生,退住宿费时按以上规定参照执行。

    十四、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木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五、本规定由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监督举报电话:2233280(单位办公室) 2229101(市财政局)


    责任人:关全玲 责任领导:杜成旭

    电话:校长办公室 0319-2233280   招生就业处 0319-2233321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618号
    邮编:054000

    Copyright ©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版权所有       冀ICP备14010172号-1         冀ICP备14010172号-2       冀公网安备13050302001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