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邢台医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河北邢台眼科大学。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涵育了“团结、拼搏、务实、创新”的校风,构建了“一校三院一中心”的办学格局,形成了“教医养”深度融合的办学特色。邢台医学院秉承优良办学传统,面向基层培养理想信念坚定、专业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人文素质高的应用型医疗卫生健康人才,致力建设特色鲜明、实力突出、省内领先、国内知名的地方性医学本科院校。
为保障和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邢台医学院,英文译名为Xingtai Medical College (英文缩写XTMC)。学校网址为:www.xtmc.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618号。办学场所包括钢铁路校区和皇寺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邢台市人民政府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组织落实招生计划。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党群、行政、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
(六)依法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招聘、培养、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与管理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邢台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职责任务
第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四个服务”时代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办好继续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构建以医学为主体,与工学、理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立足冀南、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致力于面向基层培养应用型医疗卫生人才,为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智力保障和科研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及优化,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年度教育质量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实行科研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邢台医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领人才工作,讨论决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定和完善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激励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人才迅速成长的良好环境,增强学校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邢台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及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
(四)检查、处理校级以下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协助上级党组织对反映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核查了解。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承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后勤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学生学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与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设置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和党群工作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及其他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章程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负责学科建设、师资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受理学术争议等。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应为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其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经学术委员会同意,有关院系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工作,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等工作,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和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政策举措和基本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
(四)讨论与学生权益相关的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关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大会提案。
(六)讨论、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工会组织,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学院(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三)负责本学院(系部)内部机构运行,并进行有效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部)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部)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系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均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情况的评估,以保证其质量与水平。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学校积极建设国家及省、市级科研基地,设立若干多学科交叉的创新平台,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各下属单位也可设置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二级机构,是高水平医学院校建设的重要支撑,肩负着教书育人和治病救人的双重职责,承担着培养医学人才、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的重要职能。
第四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主动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统筹指导和监督下健全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承担学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学生管理等任务,坚持医教并举,强化临床教学主体职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夯实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坚持公益性办院方向,强化内涵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引领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加快推进学科发展与成果转化,切实为教学和医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内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主动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对直属附属医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把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给予教学经费保障,对直属附属医院实施年度党建工作和绩效目标管理,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实施定期考核,对医院重大医教研活动提供指导。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临床教学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相应标准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作为临床教学基地。
第四十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接受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指导,按要求完成好学生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任务,按规定参加学校举办的教学会议、培训等,定期向学校汇报教学工作。学校通过监督考核,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校内组织、参加合法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创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条 后勤服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提高工作质量,做好服务育人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校徽整体呈圆形,外圆由学校中英文文字组成,以金色为主色调,彰显庄重与典雅。内圆图案采用国际医学领域惯用的红白双色搭配:白色部分造型似振翅高飞的白鸽,既象征医学事业的圣洁崇高,又如“医”字汉语拼音首字母“Y”,直观凸显学校医学教育属性。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崇德、砺志、精业、笃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校党委讨论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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