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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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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admin

    一、总则

    第一条 我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重要物资条件。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效益,延长资产使用寿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购置必须有计划,验收要有严格手续,使用保管要有责任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三条 要逐步建立健个开箱验收,图纸资料归档,领用,维护等技术份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正常、完好状态。

    第四条 要逐步建立一支与学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大小,各有关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帐卡查记和统计工作,建立和保存好固定资产的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制定考核办法,要保持管理人员的

    二、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五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根据财产的自然属性,用途和性质进行分类的。目前,高等院校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分为16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具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

    1.教学科研设备,按现行规定以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价。

    2.学校行政、后勤设备,按现行规定以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价。

    3.某些单位虽不够核算起点价,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批量同类财产,如图书、被服、计算器、装具、桌、椅、凳、柜子等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I.临时简易房屋、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等。

    2.属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配件、传感器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应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应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第八条 新制、购入、调入和赠送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一般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上述原则计价入帐,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时需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的固定资产附件、配件(不包括维修消耗用品)按开支金额增加其原值;对购入大型设备需作基础设施后的安装费用增加其原值。

    2.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均应增减原位。

    三、购置和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应体现勤俭办学的方针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添应按计划进行,编制计划时要考虑存放安装使用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及环境和配套设备等条件因素,要避免重复设置,中途下马,不能配套使用等浪费现象。重大项目建设或5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预测投资效益,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审核。凡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程序写出报告,按财务制度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 教学、行政设备的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的变更,必须经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请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添必须严格验收,填制有关验收单,建立帐、卡,办完帐务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1.房屋、建筑物的验收,应根据竣工决算,由有关部门参加,按图纸要求,对土建、水电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合要求者,由基建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返修,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登记入帐,并将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交资产管理部门一份,建立校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总帐。

    2.仪器设备和家具的验收,由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上述部门和有关领导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3.学校各部门凡用公款购置的图书(培训教材除外)和软件等均应到图书馆办理验收登记,图书馆定期将验收单报资产管理部门登帐。

    4. 验收必须严格把关。数量验收,应按货运单当场开箱,依照装箱单对主机及其附件逐台逐件进行核对;质量验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现场试验,各项技术参数均应符合要求,并应检查完好无损。如发现数量不符,质量问题及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员、订货部门迅速和供货商或厂家取得联系,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等有关手续。

    四、管理、使用、维修

    第十五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校固定资产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为校一级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各部门、系部为二级管理部门。各级管理部门帐、卡、物必须完全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调换和拆卸。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工作,建立维修队伍,健全对房屋、设备、图书、家具等的固定资产的维护办法。

    五、变动和清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在调拨之前,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1),经调出、调人双方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调拨。

    第二十条 准备调出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原有状态,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申报部门须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附件2),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由使用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报废后由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变价收人上交给校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或保管人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意毁坏公物者,除加倍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校内借用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自行协商,并办理正式借用手续,校内人员不得随意将财产拿到校外使用;校外单位借用校内财产,须征得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和校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时由经管人员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统计报表的准确,对全校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核对,每学期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年终前各二级管理单位管帐人员到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处与固定资产会计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帐目,各级管理部门要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特别是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要建立年审制度和技术档案;在清查中,如发现盈亏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界限,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结合学校有关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电话:校长办公室 0319-2233280   招生就业处 0319-223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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